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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赔偿法规不该有地域歧视

2000-04-30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王霄岩 米振荣

1997年9月2日,从重庆到上海打工的张启辉,在“洛特斯兰”印务有限公司上班时双手被轧入机器滚筒内,失去了左上肢和右手的第二至第五根手指。经鉴定,张启辉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。“洛特斯兰”为他支付了两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后,停发劳务报酬。

张启辉来到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,要求“洛特斯兰”支付其工伤后的医疗、交通、工伤津贴等费用。经裁决,“洛特斯兰”支付张启辉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人民币2.8万元;住院期间护理费1000元;往返医院路费1000元。

张启辉事后得知,这份仲裁书的依据是《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》,也就是说,如果他是上海劳动者,那么他获得的补偿金将远远不止这个数。将劳动者按户籍区别对待,这公平吗?张启辉一纸诉状告到闸北区人民法院。

法官杜敏仙认为,不能因为张启辉是外省市来沪的务工者,就简单依照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,而应综合运用、参考国家关于劳动力工伤待遇的有关法律法规。因此判决:“洛特斯兰”应支付张启辉足趾移植费、安装假肢费、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总计27万元的工伤赔偿,法律依据之一,是国家劳动部颁布的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》。

一审判决后,张启辉和“洛特斯兰”均没有提出上诉。(《上海法制报》4.2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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